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1977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1:58:53关于第661977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50号
申请人:河南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7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54616号“机械师MACHEN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