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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06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21:35:06关于第679006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61号
申请人:江西越动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0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5717号“R-Vision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核心标志的延续性注册。且申请人已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混淆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并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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