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032955号“YANP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38:18关于第67032955号“YANP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41号
申请人:雁派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浙江雁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2955号“YAN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9799号商标、第20977315号商标、第50685233号商标、第30603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ANPA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及对应拼音“YANPAI”“Yanpai”、引证商标四“YINPAI”,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