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95883号“美心MAXi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37:45关于第695883号“美心MAXi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融林塑胶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闽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5883号“美心MAXi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30056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建融林塑胶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产品手册
2、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展位照片、相应发票等;
3、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U盘):
4、复审商标产品、包装等;
5、复审商标产品销往印度尼西亚的装箱单、销售确认书、出口货物报关单;
6、被申请人参加广交会会展照片;
7、复审商标产品出仓单等;
8、被申请人产品生产视频。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为铝锅商品上的象征性使用。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3年4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铝锅;不粘锅;非贵重金属餐具(不包括刀,叉,匙,勺);铝壶”商品上。1994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至2024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7出口报关单、销售确认书、出仓单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MAXIM”、“美心”商标在不粘锅、铝锅等商品上进行了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展会图片、相应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MAXIM”、“美心”商标在不粘锅、铝锅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所显示的中英文商标系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中英文构成相同,因此,上述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并不限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部分为其商品出口证据,但不能否认其商标使用的事实。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8等产品手册、生产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铝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