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175297号“喯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36:34关于第45175297号“喯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59号
申请人:爱利特黄金(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丰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5175297号“喯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92296号“奔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59417号“奔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53159号“奔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1322号“奔奔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与3日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申请,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6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于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华夫饼干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6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申请,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6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引证商标四由侯中华于2006年11月6日申请, 于200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5月27日转让予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喯喯”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或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食品用糖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用调味品;馒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乌冬面;烹饪食品用增稠剂;烹饪用香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上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果;食品用糖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用调味品;馒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