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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6456号“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36:13关于第20826456号“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至信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尔卑斯投资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826456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7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至信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信息介绍、媒体报道介绍、展会照片、债务托收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原第208264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的有效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官网信息介绍;
2、拍摄于2019年1月的申请人青岛办公室照片;
3、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变更英文公章委托书;
4、复审商标的商标许可协议;
5、2020年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在上海办公地点的租赁合同;
6、申请人广东展会照片;
7、申请人与江苏苏豪瑞翔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来往信函、账单和付款通知等;
8、申请人与厦门福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托收协议;
9、申请人与江西邹坊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托收协议;
10、申请人与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托收协议、前期信息收集以及款项电汇信息。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已包含在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基于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的共存协议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同意撤回针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对商标注册人提出的使用证据不持异议,双方已不存在争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第36类全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双方签署的共存协议及相关附件以及简要中译文;基于和解协议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部分在先评审决定;商标共存协议之公证认证原件以及中译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达成和解,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1日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评审规则》第八条规定,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本案中,在案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件等,表明双方经协商已签订共存协议,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撤回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撤销申请,且申请人在案亦提交了相关合同、协议等使用证据。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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