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0031170号“皓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09:52关于第50031170号“皓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05号
申请人:杨伯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建辉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0031170号“皓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是乐山市市中区彭建辉五金产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其经营范围是“五金产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几十件“皓影”、“粤皓社”商标,并非出于正当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众所周知,“皓影”是广汽本田旗下的知名汽车品牌,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属于大量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同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天眼查“乐山市市中区彭建辉五金产品经营部”的页面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3、百度搜索“皓影”查询的页面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中药材;兽医用药;救急包;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婴儿尿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