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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08406号“LEADSHO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08:42关于第19008406号“LEADSHO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0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领秀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08406号“LEADSH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07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订做广告伞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授权书、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记账凭证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三年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定做广告伞合同》及定制费发票;
2、雨伞照片;
3、《商标使用授权书》;
4、《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记账凭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商品上。2017年12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浙江联翔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证据1、2为申请人委托他人定制伞商品的证据,该伞商品上虽显示了“LEADSHOW领绣刺绣墙布”,该部分证据应为申请人为其刺绣墙布商品所做的广告宣传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定制的伞商品进行了销售,从而使复审商标起到识别伞商品来源的作用。证据3授权书仅表明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仍需被许可人的具体使用证据进一步佐证。证据4为《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账记账凭证,虽然合同中约定赠送“LEADSHOW”背包、雨伞等商品,但该种赠品的使用方式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品牌伞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客观上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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