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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6823号“HICHE 华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02:22关于第67876823号“HICHE 华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66号
申请人:青岛华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仁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6823号“HICHE 华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0380号“HICHEM”商标、第12117509号“HICHEN”商标、第10651633号图形商标、第4250228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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