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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064422号“isol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54:03关于第16064422号“isol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艾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样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64422号“isol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962号决定,于2022年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艾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北京小样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且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其主观恶意,不应予以支持。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计算机软件设计及后期维护委托合同、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截图及相关内容。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绿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材料测试、地图绘制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5月6日转让至上海艾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名下。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申请撤销复审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故本案仅对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及后期维护委托合同,显示的内容为他人委托申请人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并且该委托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上述委托合同与发票相对应,可以证明复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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