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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05712号“鹅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51:39关于第64305712号“鹅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43号
申请人:王开全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05712号“鹅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鹅货”在先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原有注册商标改变字体重新设计提交的补充申请,申请项目范围并未改变。申请商标“鹅货”由申请人最早在国际分类第43类注册成功并持续推广使用,通过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宣传和使用,“鹅货”已经完全具备了显著性和商标可识别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信息;2、作品登记证书;3、相关宣传资料;4、营业执照;5、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鹅货”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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