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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05265号“乐小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3:12关于第50505265号“乐小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99号
申请人: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有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0505265号“乐小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530167号“消消乐”商标、第13365363号“开心消消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开心消消乐”及其简称“消消乐”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百度百科相关介绍资料;
4、相关协议、网络截图及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相关合同、发票、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
6、申请人签署的部分开心消消乐运营合同;
7、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予注册决定或无效宣告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第182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经营效率专家服务”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93期(2022年5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现均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3、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本案申请人无偿使用其旗下“开心消消乐”、“消消乐”等所有商标,并有权代表授权方独立对任何侵权情形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无效宣告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为本案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故其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作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适格主体。《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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