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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63262号“章宗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2:48关于第59763262号“章宗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51号
申请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皇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9763262号“章宗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8049068号“宗师铁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76675号“宗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进而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宗师系列商标使用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2、媒体报道;
3、获奖证书;
4、销售合同;
5、微信公众号宣传情况;
6、天猫店铺、京东店铺开设情况;
7、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铁锅等商品上,202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章宗师”与引证商标一“宗师铁锅”、引证商标二“宗师”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铁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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