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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1766号“昆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2:05关于第1031766号“昆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7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1766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08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9年02月08日至2022年02月0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电子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2、耗材采购框架协议、发票;3、服务发票;4、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1996年1月3日由广州市昆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1997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程序编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硬件咨询服务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13日止。复审商标于2007年转让至被申请人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02月0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市昆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但该份证据仍需其他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2、3耗材采购框架协议、发票、服务发票,或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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