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235830号“谷庄茶奶FINE TEA & DELIGH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1:22关于第58235830号“谷庄茶奶FINE TEA &
DELIGH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77号
申请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秀枝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8235830号“谷庄茶奶FINE TEA & DELIGH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05年1月25日成立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字号“李记谷庄”经李氏家族四代人传承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954915号“谷庄茶”商标、第5349527号“李记谷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台湾地区的区域代理经销商,二者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同,对申请人在先使用“谷庄茶”、“李记谷庄”商标应知、明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及不正当性,系为恶意复制、摹仿及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各方利益,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营业执照、税收缴纳书、房屋产权证及门店照片;
2、被申请人与其他区域代理上授权证书;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品牌台湾区域代理合同、被申请人身份证件、合影照片;
4、茶叶贸易合同、宣传页、参展确认书;
5、代理合同及发票、茶叶销售发票;
6、产品包装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包装设计图片;
7、申请人宣传推广材料;
8、老字号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及相关公式文件;
9、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志;
10、《中国茶经》摘页;
11、相关案件无效宣告裁定及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011年-2015年、2016年-2020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约成为台湾总代理。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在先在台湾经营奶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在第43类服务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不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与本案商品及服务相同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3、被申请人品牌自述、代理合同及被申请人公司商业登记信息;
4、申请人关于谷庄茶奶介绍;
5、被申请人在上海开始谷庄茶奶店图片、大众点评截图;
6、第20394230号商标、第2039442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上,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李记谷庄”普洱茶授权证书及代理合同中郑秀枝身份信息,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
4、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1件商标,在第30、32、35、43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共8件“谷庄茶奶”系列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及被申请人陈述可知,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日为申请人公司“李记谷庄”牌普洱茶在中国台湾区域代理商,于2014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了被申请人为“李记谷庄”普洱茶系列产品中国台湾区域代理合同,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于“李记谷庄”商标在普洱茶商品上的代理关系最早始于2011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在现今销售运营中具有较强关联,相关公众重叠程度较高。争议商标中“谷庄”文字较为显著,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鉴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为申请人“李记谷庄”品牌普洱茶的代理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茶馆”及具有关联的“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茶馆;咖啡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临时住宿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代理关系,且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申请人在先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上述相同类似服务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谷庄茶奶”作为商标使用在“临时住宿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由我局审理查明及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于“李记谷庄”商标在普洱茶商品上的代理关系最早始于2011年。被申请人在第30、32、35、43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共8件“谷庄茶奶”系列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