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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53654号“新新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40:57关于第53053654号“新新贝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76号
申请人:江苏新贝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雷文龙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53053654号“新新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606260号“新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主观恶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申请人企业荣誉;
2. 申请人网络销售页面信息;
3. 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清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奶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主观恶意”之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该项理由属于《商标法》第四条审理范围。对于《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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