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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91087号“蓝飘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6:51关于第53591087号“蓝飘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27号
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宝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53591087号“蓝飘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15649号“蓝带马爹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19208号“蓝带马爹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多个他人知名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注册,其注册申请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简介;
2、“蓝带马爹利”、“马爹利蓝带”部分瓶签和包装、宣传手册、物品清单;
3、2003年-2005年广告费及凭据、2006年及2009年与广告公司及各电视台签订的广告订单及支出统计、2004年-2012年各大报刊刊登广告复印件、2003年2月6日在电视台播放的产品广告;
4、媒体在中国多地对“蓝带马爹利”产品的户外广告监视广告及实地照片、2005年-2007年媒体对“蓝带马爹利”、“马爹利蓝带”产品的广告宣传总结;
5、2005-2006宣传“蓝带马爹利”、“马爹利蓝带”现场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6、2011年保乐力加制作的杂志关于“马爹利蓝带”被评选为中国最佳餐厅评选活动的报道;
7、2000-2008年“马爹利蓝带” “蓝带马爹利”售往中国的部分发票;
8、2004年-2010年“马爹利蓝带” “蓝带马爹利”产品售往中国的部分货运单据;
9、2000年-2011年“马爹利蓝带” “蓝带马爹利”产品在中国销售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008年-2010年与经销商签订的“马爹利蓝带” “蓝带马爹利”产品分销协议;
11、2008年-2009年申请人所属公司年度报告;
12、“马爹利蓝带” “蓝带马爹利”在国际中荣获的各类奖项;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知名品牌介绍;
14、在先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于2023年1月6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注册人暂未提交续展申请。
3、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白兰地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被申请人在第33类、第38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路易荣徽”、“SYRAZ”、“卡巴肖特”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中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1647号裁定书中认定:第34754169号“蓝飘带”商标与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标识“蓝带马爹利”、“马爹利蓝带”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王奉先及山东宝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受让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烈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部分“蓝带”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其他确切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二经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对本案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蓝带马爹利”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路易荣徽”、“SYRAZ”、“卡巴肖特”多件等与他人酒品牌或葡萄酒品牌高度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据此实难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行为属于善意。综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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