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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8084号“英雄联盟手游职业联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5:27关于第64568084号“英雄联盟手游职业联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12号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8084号“英雄联盟手游职业联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52967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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