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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89027号“沱龙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3:23关于第19989027号“沱龙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94号
申请人:湖南省沱龙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平江县大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19989027号“沱龙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沱龙峡”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同位于平江县,其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的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三、“沱龙峡生态旅游景区”是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3A级综合性景区,同位于平江县的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宣传的“沱龙峡” 品牌有所知晓,其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之情形。六、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关于同意坨龙峡生态旅游景区规划的批复;2、景区经营合同书;3、坨龙峡景区介绍;4、商标请求认定报告、注册信息及认定通知;5、广告发布合同及宣传照片;6、申请人信用信息;7、“连樟村”商标异议案评析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面粉、西米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并构成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沱龙峡”商标的情形,但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未充分体现申请人将“沱龙峡”作为商号和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的“米”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沱龙峡”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沱龙峡”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属于上述所指情形的标志。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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