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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41434号“Van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1:47关于第14141434号“Van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万达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41434号“Va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607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厨房用具、家用器皿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至被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照片;
2、产品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饮用器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发票(证据2)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咖啡更、红酒杯、餐厅用具、汤更、饼碟、水杯、皂液器等商品上有销售行为,且相关发票上备注有“VANDA”商标字样;加之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证据1)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咖啡更、红酒杯、餐厅用具、汤更、饼碟、水杯、皂液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咖啡更、红酒杯、餐厅用具、汤更、饼碟、水杯等商品与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等属于同类商品,皂液器属于盥洗室器具商品,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商品与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饮用器皿、茶具(餐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茶具(餐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瓷器装饰品、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饮用器皿、盥洗室器具、茶具(餐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瓷器装饰品、水晶(玻璃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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