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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31795号“旺子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0:21关于第59231795号“旺子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59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安邦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9231795号“旺子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695310号“旺仔”商标、第18909796号“旺仔”商标、第44640613号“旺仔”商标、第898446号“旺仔”商标、第1122948号“旺仔”商标、第1122949号“旺仔”商标、第18909797号“旺旺”商标、第15023617号“旺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899574号“旺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6585号“旺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种类、名称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商标许可使用声明;2、申请人及关联公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简介、沿革;3、“旺仔”商标知名受保护记录及其所获荣誉;4、媒体报道等广告宣传证据材料;5、销售证据材料;6、相关案件裁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旺子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旺仔”、引证商标七“旺旺”、引证商标八“旺妞”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旺子红”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九、十“旺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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