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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7213号“IDEAL LIFE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29:44关于第63827213号“IDEAL LIFESTY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32号
申请人:姚学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7213号“IDEAL LIFE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4280号图形商标、第41649708号图形商标、第14475958号“DCMM及图”商标、第24303399号“ASLICHIT及图”商标、第8984554号“立高立德及图”商标、第21114140号“DOLE及图”商标、第44175651号“鲁登罗桑及图”商标、第15161206A号“迪臣及图”商标、第4573550号“德堡 DEBAO及图”商标、第11908604号“德瑞赛 DRIVERSA及图”商标、第9536175号图形商标和第9547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期满未续展,故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水磨石;木材;石板;石膏(建筑材料);水泥;耐火砖;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砖;水磨石;木材;石板;石膏(建筑材料);水泥;耐火砖;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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