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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22706号“醉北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28:27关于第51822706号“醉北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48号
申请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保定京宾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51822706号“醉北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仍然申请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0941 号“大北荒”商标、第105256号“北大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及第707605号第30类“北大荒BEIDA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请求再次认定“北大荒”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截图;3、品牌荣誉证书、关于认定“北大荒BEIDAHUANG”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产品及宣传情况;6、相关裁判文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摹仿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醉北荒”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北大荒”、“大北荒”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亦无需对申请人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审。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高度近似,不易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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