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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63410号“领尚黎姿国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21:19关于第51963410号“领尚黎姿国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74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黎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接收人:杨阳
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绿景广场栋楼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对第51963410号“领尚黎姿国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2881892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5962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77339号“领尚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8491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资质证书;
3.申请人驰名商标信息;
4.“领尚”系列商标专卖店列表、开业报道、网络销售信息;
5.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广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1年5月20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14日的第1799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领尚黎姿国际”系为纯汉字商标,争议商标“领尚黎姿国际”,与引证商标一“领尚品味”、引证商标二“领尚品位”、引证商标三“领尚佳居”、引证商标四“领尚生活”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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