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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054号“BOK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20:26关于第519054号“BOK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扬州爱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国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9054号“BOK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012号决定,于2023年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加工定做合同、发票、发货汇总表、吊牌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布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衬衫”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近三年来在“衬衫”商品上的使用信息。因此,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未在上述商品上投入使用。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进行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名下唯一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多年,应予以维持注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销售合同、发票;
2、加工定做合同、发票、发货汇总表;
3、部分商品照片(原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关联性,不具备真实性,且所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扬州市大华衬衫厂于1989年5月31日申请注册,1990年5月1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扬州爱克服饰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9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为衬衫,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对应发票予以佐证。故上述证据相结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衬衫”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并非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我局不予采信。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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