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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08454号“SIOROAGER赛朗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17:58关于第50508454号“SIOROAGER赛朗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34号
申请人: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雪纯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50508454号“SIOROAGER赛朗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312831号“赛拉格”商标、国际注册第786441号“SILAG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存在囤积、售卖商标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资料;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资料、签署的文件资料;
3、申请人所获证书;
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网络资料;
6、相关案件资料;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平台转让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益,不构成抢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案件资料、网站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奶瓶;矫形用物品;牙科设备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血压计;理疗设备;口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和领土延伸至我国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医用造型蜡;牙医制模用蜡;牙膜用料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牙医用造型蜡、牙膜用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SIOROAGER赛朗格”与引证商标一“赛拉格”、引证商标二“SILAGUM”文字构成相近 。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使用规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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