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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00745号“普天天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09:47关于第47900745号“普天天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65号
申请人: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00745号“普天天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老字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76355号“普天天纪”商标、第41476356号“普天天纪”商标、第41476354号“普天天纪”商标、第22318208号“普天天纪 Potelege”商标、第22318207号“普天天纪 POTELEGE”商标、第22318206号“普天天纪 POTELEGE”商标、第12219322号“普天天纪”商标、第46999404号“天普天纪”商标、第7679524号“普天世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名下所有商标均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引证商标八已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产品照片及宣传册;荣誉证书;检测报告;销售代理合同;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购销合同;民事判决书;广告宣传证据;其它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电线连接物;母线槽;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低压电源;断路器;电动调节装置”部分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82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子芯片;遥控装置;视频显示屏”。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电缆;电线;集电器;电线接线器(电);断路器;配电箱;放大器;同轴电缆”部分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82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芯片(集成电路);避雷器”。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计算机外围设备;断路器;配电箱”部分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81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集成电路;避雷器;遥控装置;半导体”。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7、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74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均包含“普天天纪”,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字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字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其余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视频显示屏;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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