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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85435号“福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08:48关于第16185435号“福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许昌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济南奔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85435号“福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96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的“小儿推拿”服务项目属于第44类保健等服务。申请人自2014年成立福阳按摩馆至今,“福阳”商标一直都在核定服务上持续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持续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光盘):
1、“小儿推拿疗法”百度百科说明截图;
2、申请人及其妻子高资、店内其他店员身份、从业资质证明、工资转账证明以及申请人与高资的夫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福阳”馆对应的执照、门头照片、租赁协议、收据;
4、“福阳”小儿推拿馆办理会员卡银行收款、刷卡凭证、收据、会员信息截图;
5、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对“福阳”小儿推拿管的营销推广、宣传;
6、“福阳”门店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拍摄的部分照片及工作视频;
7、消费者赠送“福阳”小儿推拿馆工作人员的部分锦旗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基本包含在了申请人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我局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辅助、按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小儿推拿疗法”是用推拿防治某些小儿病症的方法,并在临床上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证据2可证明申请人、妻子高姿及其他员工具有按摩师、理疗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据3显示申请人租赁商铺用于经营福阳保健按摩馆;证据4、5为“福阳”小儿推拿馆办理会员卡的情况以及申请人在微信上对推拿馆的宣传推广;证据6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推拿馆店内照片及工作视频;证据7为消费者赠与“福阳小儿推拿”王涛、高姿等锦旗。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在指定期间内将“福阳”标识在“小儿推拿”相关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按摩;保健站;替代疗法”服务与“小儿推拿”相关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按摩;保健站;替代疗法”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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