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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4137号“神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07:42关于第67634137号“神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32号
申请人:广州在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4137号“神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独创设计而成,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带来正常的品牌形象,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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