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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85091号“栟茶古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03:25关于第20785091号“栟茶古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98号
申请人:江苏栟茶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晴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对第20785091号“栟茶古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11月4日,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栟茶镇中市街北2号。申请人主要负责“栟茶古镇”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运营及管理维护。“栟茶”即“栟茶镇”,隶属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栟茶古镇”是旅游景区。被申请人既非“栟茶”当地企业也不是“栟茶古镇”景区的运营管理方,恶意抢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景区名称,其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对旅游景区名称、地名公共资源的不当占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名下多件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栟茶古镇”的宣传报道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如东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申请人使用“栟茶古镇”的证据;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5月14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腾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宣传;商标参与活动;广告书签淘宝定制订单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争议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公告见第1848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栟茶”系“栟茶镇”行政区划名称,隶属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栟茶古镇”为旅游景区名。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服务内容、来源等特点误认为与“栟茶镇”、“栟茶古镇”有关,从而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其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进而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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