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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3462号“约个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9:22关于第67253462号“约个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50号
申请人:刘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3462号“约个菜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及推广图片、相关合同及收据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有一定的设计,但主要识别部分仍是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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