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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9763号“SANWA SUPP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7:44关于第67339763号“SANWA SUPP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37号
申请人:山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校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9763号“SANWA SUPP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9168号“三娃SANWA及图”商标、第25209207号“彡外SANWAI”商标、第63504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宣传页;sanwasupply_logo中文介绍页;相关宣传使用证据;展会资料、产品销售照片、订单;申请人天猫、京东、小红书旗舰店;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著作权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图形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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