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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2799号“Jumbo TOOLS & EQUIPME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6:14关于第4682799号“Jumbo TOOLS &
EQUIPME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和鸿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文娜
申请人因第4682799号“Jumbo TOOLS & EQUI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59号决定,于2023年1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器具”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生产合同及发票;
2、产品实物图片;
3、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单及翻译;
4、销售环节邮件及微信沟通截图。
经查,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焊枪(机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器具”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根据证据3中的申请人与AGD Asia Limited签订的销售合同、支付报告证据,再结合证据1、2、4委托生产合同及发票、销售环节邮件及微信沟通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手持式电焊枪”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器具”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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