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978192号“宏鼎建达HONGDING JI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2:55关于第67978192号“宏鼎建达HONGDING
JI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12号
申请人:陕西宏鼎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8192号“宏鼎建达HONGDING JI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07752号“宏鼎达 HDD”商标、第41650377号图形商标、第18044330号“焕佳逸HUANJI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拆除建筑物、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物施工、建筑物隔热隔音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184707号“唯渡生态 WEI DU SHENG 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