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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10385号“黛莱皙DNES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15:59关于第65010385号“黛莱皙DNESS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56号
申请人:孙书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0385号“黛莱皙DNESS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311号图形商标、第8631305号“丝丝圆SISIYUAN及图”商标、第8631308号“丝丝源SISIYUAN及图”商标、第18788087号“诺曼丽莎NORMAN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设计VI;企业登记信息;京东、天猫店铺信息;粉丝数信息;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卸妆用布”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绣、机绣图画;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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