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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75285号“BUONARRO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10:58关于第41775285号“BUONARROT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60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知己醉(广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1775285号“BUONARRO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23656号、第25227225号、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显著要素之一“penfolds”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未经申请人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的PENFOLDS(奔富)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引证商标五已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者,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Penfolds”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标及商誉的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禁止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若不能禁止,将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性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介绍;2、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3、国家图书馆提供的《粤港信息日报》;4、经公证认证的凯伦克拉格女士的宣誓书、授权书及相关公司成立证明、审批名单公告;5、奔富商标使用证据;6、奔富(Penfolds)系列葡萄酒获奖情况公证书;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报道;8、相关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9、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档案;10、Penfolds BIN盾徽酒标图形美术作品登记证及版权查询报告;1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12、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从自身情况出发自主独创的品牌,具有显著识别特征,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 “博纳罗蒂”美术作品登记证书;2. 争议商标产品设计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质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关于印发《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及公告;2. 相关决定书;3. 著作权登记证书;4. 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广东博纳罗蒂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7月07日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2022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名义经过变更,变更为知己醉(广东)酒业有限公司。
2. 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葡萄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广东博纳罗蒂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包括“BUONARROTI”、“博纳罗蒂”、“忘年之交哥俩好”等在内的6件商标。知己醉(广东)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包括“博纳罗蒂”、“BUONARROTI”、“博若缇”等在内的23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Penfolds BIN 盾徽酒标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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