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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05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8:53关于第677305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42号
申请人:永康市太平风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0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25524号图形商标、第4836366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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