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481220号“三毛SAN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1:05关于第65481220号“三毛SANM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17号
申请人:上海三毛形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1220号“三毛SAN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12208号“树哥 三毛炒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212213号“树哥 三毛炒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94620号“三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家具出租;办公家具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