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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58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9:50关于第670058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45号
申请人:简治平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5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6386号“唯存信理财及图”商标、第14634857号图形商标、第16123205号“他乡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有所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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