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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4281号“天佑林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9:14关于第65144281号“天佑林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71号
申请人:北京天佑林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盛中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4281号“天佑林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3242号图形商标、第13782455号“北京绿源恒丰农药有限公司 BEIJING AGRICH及图”商标、第15550358号“中农民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存种子用物质、防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存种子用物质、防微生物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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