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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765020号“1号宝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7:59关于第15765020号“1号宝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金因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致信伟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致雅
申请人因第15765020号“1号宝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2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许可合同、销售合同、检测报告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奶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就一直真实有效地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自行销售或授权广东金贝健康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复审商标品牌的奶瓶、奶嘴、吸奶器等商品,将复审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及销售网点、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产品检测报告;
3、条码检测报告及条码溯源结果页面;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线上线下销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商品包装图片、网店图片、生产车间图片;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线上线下销售资料、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收据汇总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东莞市思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3月13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20年8月2日变更为义务子护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后经核准,于2021年6月13日转让至广东金因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二、申请人与广东金优贝健康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贤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在案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7、8显示,其以及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广东金优贝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拼多多、天猫、抖音等均开设了店铺,并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奶嘴、奶瓶、吸奶器商品,有店铺资质证明、商品快照、商品交易记录等在案佐证;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2、3奶嘴等商品的检测报告、条码检测报告、条码溯源结合页面,该部分证据可与上述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奶瓶、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商品与前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孕妇托腹带;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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