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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58046号“安仕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40:07关于第50558046号“安仕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02号
申请人:深圳安时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林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50558046号“安仕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大型高科技集团公司,名下的“安时达”“ANYSERVES”“家电小哥”等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075222号“安时达”商标、第45468820号“安时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且被申请人还将行业内通用名称大量注册为商标,有占用公共资源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部分荣誉;2、申请人举办家电售后科技研讨会-安时达专场资料;3、申请人发布机电市场服务新标准;6、申请人被授予“全国售后服务十佳单位”;7、申请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8、申请人参与助力乡村振兴的活动;9、申请人线上线下对“安时达”“ANYESERVES”商标的使用和推广证据;10、引证商标信息;11、在先案例;12、“安时达”百度检索;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异议等审查程序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基于诚信原则并经法定程序取得注册的,无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被申请人申请的“共饮”商标由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中山市全众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智慧共饮”由关联公司中山智慧共饮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早在2011年便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多项与饮水机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2、被申请人个人专利;3、2011-2015年购入的专利;4、中山市全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专利。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电热水壶;冷却设备和装置;电加热装置;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水净化装置;饮用水过滤器;水过滤器;饮水机;喷泉式饮水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壶、家用电净水器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安仕达”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安时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沐浴用热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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