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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920902号“娢华HANHU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7:11关于第30920902号“娢华HANHU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生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真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明上健康养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20902号“娢华H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12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其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月经内裤、卫生棉条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宣传册、收据、商品实物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月经内裤、卫生棉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册、收据、商品实物均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不能确认其形成时间和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在无其他销售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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