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498125号“互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6:56关于第67498125号“互相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57号
申请人:上海铂尔怡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8125号“互相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是生造的词语,具备商标所需要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善意申请,已投入使用,并未有任何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互相关”使用在流量表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