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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415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5:48关于第539415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3933号重审第0000005004号
申请人:东莞市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3933号《关于第539415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1208号商标已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应由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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