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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09353号“POPEY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5:33关于第45309353号“POPEY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6783号重审第0000004940号
申请人:派派思路易斯安那厨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6783号《关于第45309353号“POPEY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80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9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并予公告,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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