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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1180号“微信支付一起做好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4:18关于第64731180号“微信支付一起做好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2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1180号“微信支付一起做好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微信/微信支付已为公众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可区分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进一步提升,能够作为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的标志。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批复、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截图;新华网、中国日报、央广网等第三方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微信支付一起做好事”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广告用语或描述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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