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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98511号“归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1:17关于第21898511号“归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三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子豪
申请人因第21898511号“归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04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合同、表演海报、媒体报道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流动图书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表演海报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湘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湘南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湘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许可合同;
2、相关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观印象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许可合同;
4、相关演出海报、休演公告图片、剧场图片;
5、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对《归来》系列实景演出的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在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外的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2月13日。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其他公司的许可合同,证据2为健身俱乐部等的场景图片,该证据属于单方自制证据,并无证据可以佐证该部分图片与证据1的对应关系,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为《归来》系列实景演出的资料,与“归来”在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的使用无关。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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