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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26058号“PeppineZZZ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21:51关于第43126058号“PeppineZZZ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52号
申请人:凯德威运动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美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43126058号“PeppineZZZ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KPOKAHT”品牌经过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同时,申请人“KPOKAHT”糖果因其紫色的糖纸包装,被相关公众称为“紫皮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348276号“KPOKAHT及图”商标、第41664432号“KPOKA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不仅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KPOKAHT及图”标识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中英文“SOUR FILLED CANDIES”中文含义为充满酸味的糖果,俄文部分中文含义为美味的糖果,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口味、风味或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一、二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PeppineZZZ”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其京东、淘宝“俄罗斯糖果”检索结果;2、西里尔字母的百度百科打印页;3、“KPOKAHT”品牌糖果产品检测报告;3、“KPOKAHT”商标及相关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在俄罗斯申请的外观专利;5、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单据等文件;6、申请人关联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7、申请人“KPOKAHT”紫皮糖在天猫、京东后台显示的交易记录及京东、淘宝上“KPOKAHT”紫皮糖的相关截图;8、申请人关联公司参加展会照片、参展概况介绍;9、紫皮糖百度搜索结果及网络上的相关文章;10、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申请人“紫皮糖”的文章报道检索报告;11、关于假冒的“紫皮糖”文章及区分真假“紫皮糖”的文章;1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13、在先案件裁决书、判决书;1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5、有关争议商标中英文“SOUR FILLED CANDIES”及俄文解释、百度百科、相关报道等;16、带有争议商标的商品在网络上的销售页面;17、WIPO上关于“PEPPINEZZZ”品牌的申请记录及该品牌糖果在天猫、淘宝和京东上的销售页面;1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不适用在先包装装潢的权利,申请人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标识享有在先包装装潢权。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正当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任何混淆,申请人也未能对混淆之说进行任何事实证明。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信息、在先案件裁决书、判决书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米果(膨化食品)、糖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甜食(糖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33件商标,其中包括4件“喜瑞年”商标、11件“PEPPINEZZZ SOUR FILLED CANDIES”商标、1件“沃尔喜宝”商标、2件“沃尔令和”商标、2件“紫皮巧”商标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PeppineZZZ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KPOKAHT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三,首先,争议商标“PeppineZZZ及图”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KPOKAHT及图”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据审理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了33件商标,其中包括4件“喜瑞年”商标、11件“PEPPINEZZZ SOUR FILLED CANDIES”商标、1件“沃尔喜宝”商标、2件“沃尔令和”商标、2件“紫皮巧”商标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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