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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98865号“REVISIT JAP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21:27关于第68198865号“REVISIT JAP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37号
申请人:上海梦儿蔓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8865号“REVISIT JAP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发展理念独创的商标名称,经过宣传推广和使用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EVISIT JAPAN”构成,该标识中含“JAPAN”,其中文可译为“日本”,与日本国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重游日本”,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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